无锡市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市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6834号 原告:***,男,196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91097936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江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剑 书 记 员 包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