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6834号
原告:***,男,196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91097936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江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剑
书 记 员 包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