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通业工程机械厂、无锡市楚木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1394号 申请人:无锡市通业工程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6735732392X,住所地无锡市洛社镇新雅路68号。 投资人:***。 被申请人:无锡市楚木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YTJNQ9L,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玉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市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WA9PY4G,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二泉中路98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市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91097936U,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江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1AFM7M,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通溪路79-4090。 法定代表人:**敢。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通业工程机械厂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楚木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无锡市通业工程机械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无锡市楚木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楚木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