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7民初2497-2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秋香,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91097936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江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伟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