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科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中科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04执20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浙江中科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伯乐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兴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第256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中科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浙0604执204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中科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800元(含执行费80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黄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