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科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科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徐山村经济合作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03执27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科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伯乐大厦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4702382-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徐山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徐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4053070-1。 法定代表人:***,系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民初字第34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徐山村经济合作社在银行存款99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款划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