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民申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645632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浠水县。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3087748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成生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月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浠水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5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冠成生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借用被申请人企业资质,以被申请人名义与申请人签订,该合同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二、《关于E栋钢构厂房支付承诺书》未成立生效,2017年1月17日增补工程预算编制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提供申请人已支付工程款的建安税票,申请人有权拒付工程款,申请人在支付工程款上没有违约,不应承担支付欠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要支付逾期利息,亦应在确定欠付工程款数额的基础上,按人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原审判决按24%支付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五、被申请人未使用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导致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迟延交付案涉厂房,施工方应承担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原审对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的应减少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抗辩意见不予评判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审查认为,归纳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一、关于案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冠成生物公司与十月建筑公司分别作为甲方和乙方,签订了案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尾部两公司亦分别加盖了本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是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尾部签名,该合同系冠成生物公司与十月建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冠成生物公司系向***、***的个人账户支付的工程款,但已付款项的建安税票系以十月建筑公司的名义开出,该行为应视为十月建筑公司对***、***收取工程款的认可,而***、***是否将工程款转入十月建筑公司的账户,系其内部管理问题,对案涉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故申请人认为案涉合同系***、***以十月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系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案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工程预算编制书》及《关于E栋钢构厂房支付承诺书》能否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问题。对于增补工程部分,冠成生物公司在十月建筑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编制书》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并批注按该工程监理人员***的意见,即“下浮九个点结算”为准,该行为应视为冠成生物公司对增补工程部分造价的认可;而《关于E栋钢构厂房支付承诺书》是冠成生物公司就下欠工程款如何支付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向十月建筑公司作出的承诺,该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十月建筑公司接受并认可该承诺的情况下,该承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原审依据《工程预算编制书》及《关于E栋钢构厂房支付承诺书》的内容对本案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并无不当,冠成生物公司认为《工程预算编制书》及《关于E栋钢构厂房支付承诺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冠成生物公司应否就下欠工程款支付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问题。如前所述,冠成生物公司作出的《关于E栋钢构厂房支付承诺书》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而在该承诺书中,冠成生物公司明确承诺了下欠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的规定,冠成生物公司应按其承诺的“月息2分4”履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故冠成生物公司提出其不应支付下欠工程款利息、即使要支付利息也应按人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四、关于冠成生物公司提出的十月建筑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及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因其在原审中并未就上述问题提出反诉,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对此未予评判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冠成生物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