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民初469号
原告: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北路。
法定代表人:郭卫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季春,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54元减半收取7527元,由原告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陈大海
审 判 员  方文琳
人民陪审员  徐光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