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财保12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月29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乐,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北路。
法定代表人:郭卫明,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与诉讼标的额566000元相当的银行账户资金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566000元的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与诉讼标的额566000元相当的银行账户资金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的保险单的保险利益。
案件申请费33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罗登波
审 判 员 丁学卫
审 判 员 邱爱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梁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