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民初552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29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30877488A,住所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北路。
法定代表人:郭卫明,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浠水十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到原告的立案材料后,于2021年12月1日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登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梁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