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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原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职能承继机关)仪征市国土资源局、江苏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行申6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职能承继机关)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万年北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仪征市国土资源局涂改、伪造、隐藏档案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0行终1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江苏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涂改、伪造、隐藏档案,导致其丧失对涉案房屋的权利。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根据已经生效的(2005)仪民一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和(2005)扬民一再终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书,涉案房屋归案外人***、***所有。自上述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再审申请人***即不再享有其主张的对涉案房屋的权利。***提起本案之诉,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上述事实,故其与被诉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依法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