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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仪征市新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民初1756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新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河滨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闽泰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仪征市***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仪征市新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仪征市***社区服务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已与被告仪征市***社区服务中心达成和解协议,且仪征市***社区服务中心已按约定全部支付了赔偿费用,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