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民初1756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新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河滨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闽泰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仪征市***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仪征市新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仪征市***社区服务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已与被告仪征市***社区服务中心达成和解协议,且仪征市***社区服务中心已按约定全部支付了赔偿费用,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