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扬州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州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28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仪陈商初字第00024号
原告扬州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扬州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