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云0502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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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4)云0502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5)云0502执2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