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521民初504号
原告:平某,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刘某,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广元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平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广元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3日立案。原告平某在本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延期缴纳诉讼费,本院准许延期至2026年4月27日,原告平某未在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平某于202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且其明确表明不再预交诉讼费及不到庭参加庭审,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本院按原告平某未在预交受理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