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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某;某有限公司;刘某;广元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521民初504号 原告:平某,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刘某,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广元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平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广元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3日立案。原告平某在本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延期缴纳诉讼费,本院准许延期至2026年4月27日,原告平某未在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平某于202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且其明确表明不再预交诉讼费及不到庭参加庭审,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本院按原告平某未在预交受理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