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施甸县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上诉管辖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民辖终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昌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满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5)云0102民初10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虽名为“租赁”,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适用专属管辖。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远超普通设备租赁范畴,合同标的指向工程施工,综合单价涵盖施工全要素费用,工程管理义务体现施工属性。被上诉人恶意拆分诉讼,原审法院未审查关联案件实质,本案与另案证据高度重合,实为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合同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施甸县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未审查合同核心条款,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保山市施甸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是民事程序运作的前提,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在管辖权审理阶段,仅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即只要当事人的主张及提交的初始证据在形式上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即可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认定。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满略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来看,其主张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机械费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诉请的款项系机械租赁产生的费用,请求权基础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本案在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中应仅就原告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诉求,即围绕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审查原审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昆明满略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其与上诉人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案涉《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载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不成,由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条款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甲方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