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铜仁碧江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某某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0114民初4799号 原告:铜仁碧江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璞桐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璞桐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原告铜仁碧江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诉被告某某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交建”)、第三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铜仁碧江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交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铜仁碧江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现浇箱梁支架租赁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1.5*1M贝雷片10片,贝雷销664个,45#支撑架59片,支撑架螺栓393个,3米加强弦杆15根,1米加强弦杆25根,弦杆螺栓242个,U型卡289个、插销3884个、连接螺丝1600个、膨胀螺丝1260个、工字钢5.61吨、型钢2.3吨,如不能返还则按照贝雷片800元/片、贝雷销35元/个、支撑架120元/根、支撑架螺栓5元/个、3米加强弦杆500元/根、1米加强弦杆300元/根、弦杆螺栓25元/个、U型卡25元/个、插销25元/个、连接螺丝10元/个、膨胀螺丝10元/个、工字钢/型钢4800元/吨的标准支付赔偿费23222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算至2023年11月30日的租金费用4703303.6元;后续租金及物资占用损失以未归器材还为基数,按1.5*1M贝雷片1.7元/片/天、贝雷销0.07元/个/天、450支撑架0.5元/片/天、支撑架螺栓0.04元/个/天、U型卡0.15元/个/天、插销0.07元/个/天、加强弦杆0.9元/根/天、弦杆螺栓0.07元/个/天、工字钢/型钢12元/吨/天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器材还清或赔偿费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4703303.6元为基数,按照LPR1.5倍的计算标准,自202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建设国高网G8012弥勒至楚雄高速公路弥勒至玉溪段工程第一合同段土建一分部工程之需,向原告租赁现浇箱梁支,双方签订了《现浇箱梁支架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对于工程概况、支架租赁的数量、规格型号、单价、金额、租赁结算及付款、争议解决等相关事宜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出租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告均未果。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处理。 被告某某交建辩称,一、本案并非支撑架材料的租赁合同,而是支撑架搭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诉请返还的贝雷片等器材实际使用安拆人系原告自己,以及第三人某某公司、***,其诉请返还的贝雷片等器材或支付赔偿费254078.69元应由原告和第三人某某公司、***承担责任,与被告某某交建无关。1.被告某某交建承包“G8012弥勒至楚雄高速公路弥勒至玉溪段工程第一合同段土建1分部”工程后,***与某某交建***、***就支撑架材料型号、租金标准、安拆劳务费、运输费用等合同主要条款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书》。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进场的支撑材料属于拆散材料,无法对其垂直度、变形情况、受力情况等进行验收,需搭设完成后,才能验收其垂直度、变形情况、连接情况、支撑力、安全性等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才可以合格启用。2.第三人***是原告和第三人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长期以不同公司承接被告施工的高速公路大桥支撑架包工包料的施工。本案支撑架进场、搭设、拆除三个环节,均是***负责与被告沟通对接。3.2021年10月,第一批进场的材料因质量问题、搭设不合格问题被退场撤换,再次进场材料耽误了长达两个月的时间,导致被告工期延误产生损失。4.撤换的材料进场再次进场后,原告和第三人搭设完毕后报送被告,被告按合同约定组织监理、总包共同验收,发现了诸多搭设不合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地方,逐一提出了整改意见,原告和第三人整改完毕后,监理、总包再次验收并签字出具验收表,载明了验收合格的日期。按照租赁合同,验收合格后,支撑架的租赁才正式起算租赁费。5.进场、安拆进行了一部分后,***指定原告、某某公司与某某交建签订了《现浇箱梁支架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组成包工包料搭设合格后租赁使用的合同。根据合同签订及实际施工的情况,某某公司的行为实际就系原告的行为,原告的行为实际也系某某公司的行为,二者是一体的,受***安排共同实施了本案的行为。6.贝雷片等支撑架材料的安拆领用人为第三人某某公司,如上所述,某某公司的行为实际就系原告的行为,原告的行为实际也系某某公司的行为。因此,贝雷片等支撑架材料的安拆领用人实际就系原告自己,而在2023年1月16日,明知项目已完工支撑架应及时拆除的情况下,原告和第三人却故意拖延,拒不拆除。最终拖到2023年9月18日才开始拆除,拆除后的支撑架由其自行控制,原告诉请返还的贝雷片等器材并不在工地。7.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17.5条、第17.6条的约定,原告诉请返还的贝雷片等器材或支付赔偿费应由原告和某某公司自己负责,与某某交建无关。 二、原告诉请的租金计费起止日期与合同约定的计费起止日期不符,金额计算错误,按照合同结算租赁费,被告未欠付原告任何费用,反而是原告和第三人应支付原告工期延误违约金、吊车超期租赁费、材料未返还的损失合计316.7万元,抵扣后,原告和第三人还应向某某交建支付剩余损失赔偿。故,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现浇箱梁支架租赁合同》第4.1条约定,原告需严格按照被告某某交建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规范要求提供满足需求的支架,支架搭设完毕后,由被告某某交建组织监理、总包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被告验收合格并不排除原告对租赁物的质量负责,由于原告未按合同要求或标准造成的质量未达到标准,所产生的重新搭拆加固和其他安全、质量损失均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有权索取耽误的费用。2.《现浇箱梁支架租赁合同》第6.1条关于租赁结算的条款约定,被告某某交建根据工程需要,通知原告支撑架进场,支架进场后,被告安排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天进行租赁;第6.3条如遇春节、雨季等原因停工或因原告搭设不合格返工期间不计租赁费。所以,合同非常清晰的约定了支撑架的租赁费起算日为验收合格日,春节、雨季等原因停工或原告搭设不合格返工期间均不应计算费用。3.《现浇箱梁支架租赁合同》第3.1条还约定原告提供的是国高网弥勒至玉溪第一合同段土建一分部上跨广昆公路特大桥左右幅第八、九联、C匝道;D匝道现浇梁范围内支架体系租赁。每一联或匝道的施工是有先后顺序的,所以支撑架在搭设验收期间使用后,在拆除到另一联或匝道使用,并非自进场就直接使用、一直使用。支撑架搭设拆除使用的情况是:一联搭设完毕后,验收合格供下一道工序现浇梁浇筑完成后,及时拆除到下一联搭设验收后使用,供下一联现浇梁浇筑。支撑架的拆除日就是混凝土浇筑7日后混凝度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85%,验收合格日到浇梁完成支架拆除的日期间,计算租赁费。4.支撑架的租赁使用范围,是按照租赁合同载明的上跨广昆公路特大桥左右幅第八、九联、C匝道、D匝道六个部位,这六个部位支撑架搭设验收合格日均有监理、总包、被告《支撑架施工验收记录》载明验收合格日,这六个部位的现浇梁浇筑完成的日期也有混凝土公司发货单载明浇筑时间,原告诉请的租赁费,起算日和拆除日,完全违背合同和事实。5.2023年1月15日,某某交建第六直管部召开用生产会议,会议明确了案涉工程现浇箱梁已全部完成施工,物资部及时联系***退租及拆除事宜,以免造成工期延误损失,物资部现场通知了原告和第三人的管理人员,后遇春节放假工人返乡回家,原告和第三人未进行拆除。6.2023年2月5日元宵节后工地复工,某某交建第六直管部再次召开周生产会议明确再次通知***拆除事宜,经某某交建现场管理人员多次现场、电话催促***及其管理人员,原告和第三人均恶意拖延,拒不拆除。7.2023年3月1日,某某交建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书面通知***尽快拆除,***仍恶意拖延,拒不拆除。8.直至2023年9月18日,***才安排原告和第三人开始拆除,2023年10月18日全部拆除完毕,造成了被告总工期延误的严重损失。被告有权将原告和第三人的恶意违约行为导致的违约金252万、原告和第三人超期占用被告吊车产生的租赁费17万元、领用被告材料至今未归还的材料费446864元,合计316.7万元,在本案中直接抵扣,抵扣后,被告并未任何欠付原告任何款项,反而是原告和第三人欠付被告大额款项未支付,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现场没有需要返还原告的任何支撑架及材料。贝雷片等支撑架材料的安拆领用人就是***控制的第三人某某公司,在明知项目已完工支撑架应及时拆除时却恶意拖延拒不拆除拖了八个月,自拆除完毕,至今未将从被告处领取的价值446864元的角钢等材料返还。原告诉请的支撑架、贝雷片等早已不在工地,系原告和第三人自己负责。损失及损失扩大的部分均应由原告和第三人承担,与某某交建无关。 四、原告诉请逾期付款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现浇箱梁支架租赁合同》第六条第5项明确约定,某某交建无须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2.本案因原告不按合同约定方式结算租赁费用至今未办理结算,至今未明确应付金额,甚至是否应付。3.被告某某交建多次现场通知、书面通知***拆除退场,其恶意拖延,拒不拆除。***控制原告和第三人未按约将支架拆除,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毫无事实根据。4.被告已支付给原告100万元进度款,如前所述,原告拒不拆除,也不按合同约定计算租赁费用,导致结算至今未办理,责任全在原告,其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五、关于合同解除。2023年1月15日,最后使用的支撑架已经具备拆除退场的条件,原告和第三人恶意拖延拒不履行,此时原告和第三人已经根本性违约。原告和第三人的行为表明其拒绝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合同在此时已经解除,不存在诉请解除的必要。综上所述,请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将结合说理进行综合评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被告员工***、***与第三人***经协商签署合同,约定租赁物品:贝雷片系列、钢支撑系列、盘扣系列,安拆劳务费700元/吨,运输费用200元/吨/趟,并约定了租赁物资和租金。后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实际由被告与原告、第三人某某公司分别签订《现浇箱梁支架租赁合同》及包工不包料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原告(出租方、乙方)与被告(承租方、甲方)签订的《现浇箱梁支架租赁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国高网G8012弥勒至楚雄高速公路弥勒至玉溪第一合同段土建一分部,工程范围:现浇箱梁支架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支架租赁包括贝雷片系列、钢支撑系列、盘扣架系列,具体详见下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租赁期限(天) 单位 日租金(元) 1 321型贝雷片 3米 75 片 1.7 2 321型贝雷片 1.5米 75 片 1.5 3 321型贝雷片 1米 75 片 1.5 4 支撑架 450 75 片 0.5 5 支撑架 900 75 片 0.6 6 加强弦杆 75 根 0.9 7 插销 55*200 75 个 0.07 8 支撑架螺栓 22*118 75 个 0.04 9 弦杆螺栓 38*200 75 个 0.07 10 钢支撑 Φ609*16 75 米 7 11 抱箍 75 套 6 12 工字钢 70 75 吨 12 13 工字钢 I14 75 吨 12 14 盘扣式脚手架 Φ60 75 米 8.5 15 可调拖撑 48*600 75 根 0.09 16 可调底座 48*450 75 根 0.09 …… …… …… …… …… 小计租金金额:1656150 备注:运费200元/吨,运费暂估300000元。合计金额1956150元。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租赁期限(天) 单位 日租金(元) 1 321型贝雷片 3米 75 片 1.7 2 321型贝雷片 1.5米 75 片 1.5 3 321型贝雷片 1米 75 片 1.5 4 支撑架 450 75 片 0.5 5 支撑架 900 75 片 0.6 6 加强弦杆 75 根 0.9 7 插销 55*200 75 个 0.07 8 支撑架螺栓 22*118 75 个 0.04 9 弦杆螺栓 38*200 75 个 0.07 10 钢支撑 Φ609*16 75 米 7 11 抱箍 75 套 6 12 工字钢 70 75 吨 12 13 工字钢 I14 75 吨 12 14 盘扣式脚手架 Φ60 75 米 8.5 15 可调拖撑 48*600 75 根 0.09 16 可调底座 48*450 75 根 0.09 …… …… …… …… …… 小计租金金额:1656150 备注:运费200元/吨,运费暂估300000元。合计金额1956150元。 表中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3%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含除运输费外的国家规定的一切税收及乙方完成工作内容所发生材料、保险、管理、利润等全部费用。 第三条约定:国高网G8012弥勒至楚雄高速公路弥勒至玉溪第一合同段土建一分部新哨枢纽立交NKO+776.239上跨广昆公路特大桥第八、九联;C匝道;D匝道现浇箱梁支架体系租赁,具体租赁内容根据甲方安排。乙方负责提供符合规范、方案要求的贝雷片、钢支撑、盘扣件;配套的支撑架、螺栓、插销、加强弦杆等,以及所用材料的转运及周转使用。第四条约定:需严格按照甲方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规范要求提供满足需求的支架,支架搭设完毕后,由甲方组织监理、总包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并不排除乙方对租赁物的质量负责,由于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或标准造成的质量未达到标准,所产生的重新搭拆加固和其他安全、质量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索赔耽误的费用。乙方应接受甲方及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对提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第六条约定:1.进出场费: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支架进出场费500000元;2.甲方根据工程需要,通知乙方支架进���,支架进场后,由甲方安排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天进行租赁;3.甲方按月进行租赁结算,乙方按照租赁结算单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春节、雨季等原因停工或因乙方搭设不合格返工期间不计租赁费;4.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支付款项后,按正常程序办理付款手续,甲方指定签收人和乙方指定交接人共同签字的签收单、签认的结算单与增值税发票审核无误后,方能支付款项……若因业主资金拨付不到位,导致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给乙方租赁款,甲方不给予支付迟付利息款。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合同落款处甲方的授权代表为***、经办人为***,乙方授权代表和经办人为***,联系电话131××******为第三人***的电话号码。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租赁物,形成29份《出库单》,之后被告向原告返还租赁物,形成31份《入库单》。《出库单》中均有原告员工及驾驶员,被告材料部工作人员***的签字,2021年10月3日的《出库单》中载明工字钢56B,6支*12米,工字钢45B,12米*13支,钢支撑630*12*0.5,8根,钢支撑630*12*5,8根,连接螺丝560颗,2021年12月1日的《出库单》中载明膨胀螺丝630颗,2021年12月5日的《出库单》中载明膨胀螺丝630套,2021年12月16日的《出库单》中载明连接螺丝560套,2021年12月16日的《出库单》中载明连接螺丝480颗。2022年1月6日的《入库单》中有***的签字,并注明此车货于某日装走,下车费、运费按合同,原告提交的其他《入库单》中均无***或被告人员的签字。 原告提交了14份《租金结算单》,2021年10月3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租金结算单租金费用合计金额157218.66元;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租金结算单租金费用合计金额123662.1元;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租金结算单租金费用合计金额344158.83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的租金结算单租金费用合计金额277873.25元;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租金结算单租金费用合计金额111897.16元;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租金结算单租金费用合计金额266831.69元;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租金结算单租金费用合计金额258224.22元;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的租金结算单租金费用合计金额266831.69元;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租金结算单租金费用合计金额258224.22元;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20日的租金结算单租金费用合计金额172149.48元;2022年7月21日至2022年8月20日的租金结算单租金费用合计金额266831.69元;2022年8月21日至2022年9月20日的租金结算单租金费用合计金额266831.69元;2022年9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的租金结算单租金费用合计金额258224.22元。 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1月20日的租金结算单载明1.5*3M贝雷片1392片,日租金1.7元;1.5*1M贝雷片82片,日租金1.5元;销子3861个,日租金0.07元;450支撑架753片,日租金0.5元;支撑架螺栓3050个,日租金0.04元;3米加强弦杆1344根,日租金0.9元;1米加强弦杆82根,日租金0.9元;弦杆螺栓2824个,日租金0.07元;插销3884个,日租金0.07元;钢支撑(型号609开头)合计235米,日租金7元;工字钢(不区分型号)合计2352.8米,日租金12元;型钢394.1米,日租金12元;U型卡1066个,日租金0.15元;租金及其他费用合计266831.69元。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项目负责人(员工)***在前述租金结算单中经办人处签字。 经过原告询价,重庆傲京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出具《询价情况说明》载明,1.5*1M贝雷片805元/片,贝雷销40元/个,45#支撑架125元/片,支撑架螺栓6元/个,3米加强弦杆505元/根,1米加强弦杆303元/根,弦杆螺栓26元/个,U型卡26元/个、插销26元/个、连接螺丝12元/个、膨胀螺丝12元/个、工字钢4830元/吨(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重庆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出具《询价情况说明》载明,1.5*1M贝雷片810元/片,贝雷销42元/个,45#支撑架130元/片,支撑架螺栓7元/个,3米加强弦杆510元/根,1米加强弦杆308元/根,弦杆螺栓28元/个,U型卡28元/个、插销28元/个、连接螺丝14元/个、膨胀螺丝14元/个、工字钢4840元/吨(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武穴鑫顺祥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出具《询价情况说明》载明,1.5*1M贝雷片815元/片,贝雷销45元/个,45#支撑架135元/片,支撑架螺栓8元/个,3米加强弦杆515元/根,1米加强弦杆310元/根,弦杆螺栓30元/个,U型卡30元/个、插销30元/个、连接螺丝15元/个、膨胀螺丝15元/个、工字钢4850元/吨(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 2022年12月16日,被告员工陈某、***与第三人某某公司员工***共同对账形成《NKO+776.239桥第九联现浇箱梁右幅安装拆除表》《NKO+776.239桥D匝道现浇箱梁安装拆除表》《NKO+776.239桥C匝道第一联现浇箱梁安装拆除表》《NKO+776.239桥C匝道第二联现浇箱梁安装拆除表》《NKO+776.239桥第八、九联现浇箱梁左安装拆除表》《NKO+776.239桥第八联现浇箱梁右安装表》《NKO+776.239桥现浇箱梁安装拆除表》,载明了品名、规格、数量和重量。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形成了5份《支撑架施工验收记录表》和1份《支架验收表》,载明了工程名称、搭设部位、检查内容、验收日期、验收结论均为合格,其中右幅第九联验收日期为2022年9月25日、第一联验收日期为2022年12月29日、第一联验收日期为2022年8月19日、第二联验收日期2022年11月8日、第八九联现浇箱梁复合支架验收日期为2022年4月6日,右幅第八联验收日期为2022年12月17日。被告提交的《弥勒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发货单》,载明工程名称均为:弥玉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土建一分部,施工部位:主线右幅第9联顶板,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9日;施工部位:D匝道桥第一联现浇箱梁顶板,生产日期:2023年1月9日;施工部位:C匝道现浇箱梁第一联,生产日期:2022年9月8日;施工部位:C匝道第二联顶板,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0日;施工部位:左幅第9联顶板,生产日期:2022年6月4日;施工部位:右幅第8联现浇箱梁顶板,生产日期:2023年1月6日;施工部位:左幅第8联顶板,生产日期:2022年5月21日。 被告根据前述安装拆除表(数量)和支撑架验收表(验收时间为使用时间)、混凝土发货单(浇灌时间/生产日期后加计7天为拆除时间)计算的《弥玉高速土建一分部钢支撑贝雷片结算单》《弥玉高速土建一分部钢支撑贝雷片运费计算表》载明的租金1265868.3元,运费合计金额204466.1元;右幅第九联验收使用时间2022.9.25,拆除时间2022.11.5;D匝道第一联验收使用时间2022.12.29,拆除时间2023.1.16;C匝道第一联验收使用时间2022.8.19,拆除时间2022.9.15;C匝道第二联验收使用时间2022.11.8,拆除时间2022.11.27;左幅第九联验收使用时间2022.4.6,拆除时间2022.6.11;左幅第八联验收使用时间2022.4.6,拆除时间2022.5.28;右幅第八联验收使用时间2022.12.17,拆除时间2023.1.13。 2023年5月20日,被告某某交建(承包人、甲方)与第三人某某公司(分包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分包项目名称:钢支撑贝雷片安拆工程,工程分包工程内容:材料运输、装卸、焊接、安拆等,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天,进场日期2023年5月15日,退场日期:2023年6月15日。根据被告提交的《衡力吊装机械台班签证表》载明日期为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10月18日,作业内容:吊贝雷片/拆贝雷片。 案涉项目第六直管部弥玉高速土建一分部召开周生产例会,2023年1月15日的会议纪要载明,现场全部现浇箱梁已施工完成,具备钢支撑贝雷片复合支架的拆除,物资部及时联系***退租及拆除事宜,节后收假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2023年2月5日的会议纪要载明,现浇箱梁已经施工完成,请物资部再次通知***拆除钢支撑贝雷片复合支架。 另,原告为本案支出了保全费5000元。被告员工***于2021年10月2日通过微信向***发送消息“门洞1材料56工字钢12米6根45工字钢12米13根630*12*5.5米钢立柱8根盖梁材料贝雷片48片45支撑架28片支架螺丝112颗销子96颗锁销96颗14工字钢4.5米*56根”并称“可以发货了”,2022年10月5日和8日,***向***发送消息称“拆贝雷片给安排了”“拆贝雷片的工人什么时候到”;2022年11月11日,***发送消息催促***安排工人,***回复“***过去,已经说好了”;2023年3月1日,***发送消息称“李总,钢支撑贝雷片可以拆了”,***回复称“吕总怎么拆啊?今天说给个人打工资卡也打不了工人怎么喊啊”,***回复“你有办法的”。 庭审中,被告申请陈某作为证人出庭,本院予以准许,经询问,陈某陈述其于2020年10月至2022年春节期间在案涉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原告的支架没有按照约定进场,被退回;案涉项目的搭架开始搭设后不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也没有返过工,案涉租金应从验收合格起算,一般从自租赁物资进场七到十天左右就可以验收,案涉租赁物资系由原告铜仁碧江区××提供,安装与拆除亦由原告负责。 庭后,经法庭询问,原告明确案涉租赁物资的还货流程为被告员工***电话通知原告过去拉货,原告联系安排车辆和驾驶员过去后将租赁物资拉回后,原告自行清点入库制作《入库单》。原告制作的2022.11.21-2023.11.30的租金结算单中记载的钢支撑(630*12*5),钢支撑(630*12*0.5)相关记录系计算错误,该部分应进行删除,删除后合计租金金额为2380318.01068元。被告主张两次会议开完后均口头通知了第三人***进行拆除,14份有***签字的《租金结算单》均为被告员工陈某、***与第三人某某公司员工***签署贝雷片安拆统计表即2022年12月16日当天,***应***“配合公司查看材料每个月在哪个工地,不是结算”的要求,未经核对审查就进行了签字。此外,被告明确案涉支架循环使用,一联拆除完毕后再进行下一联的搭设,前一联拆除下来的贝雷片等器材根据下一联的施工方案和搭设需要使用,没使用到就闲置。 另,原告庭后向本院提交了6份有***、***签字的《入库单》和12份有***、***签字的《弥玉一分部退回钢支撑情况》,前述《入库单》《弥玉一分部退回钢支撑情况》上载明的退回时间、车牌号、租赁物资材料可以与原告2022.11.21-2023.11.30的租金结算单中记载的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的退回扣减信息相互对应。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七份有云南某某有限公司案涉项目工地试验室章的《混凝土强度试验检测报告(回弹法)》,均载明混凝土回弹强度满足设计要求,载明的各联各部位的检测日期与被告提交的《弥玉高速土建一分部钢支撑贝雷片结算单》中载明的拆除时间可以相互对应。另,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1月18日期间向被告开具了合计金额10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4年7月12日向被告开具了合计金额20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名称均备注为租赁费。 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2.案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3.原告提交的14份有***签字的《租金结算单》能否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案涉租金应当如何计算;4.原告主张返还租赁物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在《现浇箱梁支架租赁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原告实际已向案涉工地提供相应租赁物资,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被告抗辩系由第三人向被告包工包料承揽了案涉项目的支架搭拆(包含租赁物资的租金计算),并非原告实际履行租赁义务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对其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被告形成了租赁的合意,本案案由应为租赁合同纠纷。 针对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案涉《现浇箱梁支架租赁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租赁物,被告应当按约履行支付租金等合同义务。因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且案涉支架已经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现浇箱梁支架租赁合同》解除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抗辩案涉租赁合同已于2023年1月15日具备拆除条件时解除,被告并未举证证实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了合意亦未举证证明在其陈述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发出了解除通知,故被告该抗辩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争议焦点3,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截止2022年11月20日的《租金结算单》均有被告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前述《租金结算单》上详细载明了租赁物资规格型号、租期、数量、租金金额,且前述《租金结算单》均可与有被告员工***签字的《出库单》相互佐证,故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截止2022年11月20日的《租金结算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被告应付租金的依据。被告抗辩称双方约定“验收合格后按天进行租赁……如遇春节、雨季等原因停工或因乙方搭设不合格返工期间不计租赁费”,不应以前述《租金结算单》认定应付租金金额,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并未明确约定由原告承担支架搭设的义务,如前所述,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现有证据,原告已向被告提供相应租赁物资,且被告项目负责人已对期间租金进行了确认,故本院对被告该抗辩不予采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14份《租金结算单》确认的截止2022年11月20日的应付租金费用合计3295790.59元。至于原告主张的2022年11月21日之后的租金,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在租赁合同落款处载明的联系方式为第三人***的电话号码,且根据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租赁物资亦由第三人***代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对接,故被告于2023年3月1日通知第三人***拆除支架的行为,可以视为被告对原告发出了拆除支架、返还租赁物的催告,原告经被告催告未及时对接拆除与返还租赁物事宜,对于后续租金的产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本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仅予以支持租金计算至被告催告后原告对接拆除返还的合理期间,酌情认定10天,即计算至2023年3月11日,另根据合同关于春节等原因停工不计租赁费的约定,由于该期间确实遇春节停工,本院结合被告方会议纪要载明的节后收假时间,认定扣减10天的租金,被告仅应向原告支付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的租金,至于原告诉请未返还的租赁物资继续计算租金费用,同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租金结算单》和《入库单》,截止2022年11月20日的应付租金费用合计为3295790.59元,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的租金费用合计为760811.05元(详见附件)。扣减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租金费用100万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租金等费用3056601.64元(3295790.59+760811.05-1000000),故本院仅对原告该范围内的诉请予以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4,本院认为,案涉租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租赁物,原告自认被告尚未返还的租赁物为1.5*1M贝雷片10片,贝雷销664个,45#支撑架59片,支撑架螺栓393个,3米加强弦杆15根,1米加强弦杆25根,弦杆螺栓242个,U型卡289个、插销3884个、工字钢5.61吨、型钢2.3吨,且提交了有被告方工作人员确认的《入库单》和《弥玉一分部退回钢支撑情况》予以证实,故原告该部分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若不能返还,因双方未就前述租赁物资的折价赔偿标准进行明确约定,原告主张按照贝雷片800元/片、贝雷销35元/个、支撑架120元/根、支撑架螺栓5元/个、3米加强弦杆500元/根、1米加强弦杆300元/根、弦杆螺栓25元/个、U型卡25元/个、插销25元/个、工字钢/型钢4800元/吨的标准折价赔偿未超出经原告询价载明的市场平均价格,故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抗辩案涉支架已于2023年10月18日拆除完毕,支架中的相关贝雷片、钢支撑等租赁物资均已卸下,已全部返还至第三人或原告处,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就返还的租赁物资的型号数量提交了有被告员工***签字的单据进行佐证,被告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连接螺丝1600个、膨胀螺丝1260个的诉请,双方未就前述物资的租赁进行约定,虽然原告提交了相应《出库单》证明已交付给被告,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交付的事由或对返还或赔偿进行了约定,因被告不予认可,双方对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事实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原告该诉请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构成违约,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本院综合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开具发票的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仅予以支持10000元。针对原告主张的保全费5000元,系原告为实现债权已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一十四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铜仁碧江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某某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现浇箱梁支架租赁合同》解除; 二、由被告某某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仁碧江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租金费用3056601.6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0000元; 三、由被告某某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铜仁碧江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1.5*1M贝雷片10片,贝雷销664个,45#支撑架59片,支撑架螺栓393个,3米加强弦杆15根,1米加强弦杆25根,弦杆螺栓242个,U型卡289个、插销3884个、工字钢5.61吨、型钢2.3吨,若不能返还,则由被告某某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实际不能返还的租赁物数量按照贝雷片800元/片、贝雷销35元/个、支撑架120元/根、支撑架螺栓5元/个、3米加强弦杆500元/根、1米加强弦杆300元/根、弦杆螺栓25元/个、U型卡25元/个、插销25元/个、工字钢/型钢4800元/吨的标准赔偿原告铜仁碧江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相应损失; 四、驳回原告铜仁碧江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764.5元,由原告铜仁碧江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负担9723.5元,被告某某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某某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附:审理法官联系方式 审理法官:***联系电话:0871-6749**** 附件:2022年11月21日-2023年3月1日租金计算单 名称 规格型号 起算日 截止日 数量 单重 (KG) 重量 日租金 租用天数 本期租金 贝雷片 1.5*3M 2022/11/21 2023/3/1 1392 270 375.84 1.7 101 239006.40 贝雷片 1.5*1M 2022/11/21 2023/3/1 82 11.7 0.9594 1.5 101 12423.00 销子 2022/11/21 2023/3/1 3861 3 11.583 0.07 101 27297.27 支撑架 450 2022/11/21 2023/3/1 753 22 16.566 0.5 101 38026.50 支撑架螺栓 2022/11/21 2023/3/1 3050 0.7 2.135 0.04 101 12322.00 加强弦杆 3M 2022/11/21 2023/3/1 1344 80 107.52 0.9 101 122169.60 加强弦杆 1M 2022/11/21 2023/3/1 82 50 4.1 0.9 101 7453.80 弦杆螺栓 2022/11/21 2023/3/1 2824 2 5.648 0.07 101 19965.68 插销 2022/11/21 2023/3/1 3884 3 11.652 0.07 101 27459.88 钢支撑 609*16*0.2 2022/11/21 2023/3/1 23 316 7.268 7 101 5138.48 钢支撑 609*16*0.3 2022/11/21 2023/3/1 9 396 3.564 7 101 2519.75 钢支撑 609*16*0.5 2022/11/21 2023/3/1 11 458 5.038 7 101 3561.87 钢支撑 609*16*1M 2022/11/21 2023/3/1 23 453 10.419 7 101 7366.23 钢支撑 609*16*2M 2022/11/21 2023/3/1 9 706 6.354 7 101 4492.28 钢支撑 609*16*3M 2022/11/21 2023/3/1 4 802 3.208 7 101 2268.06 钢支撑 609*16*4M 2022/11/21 2023/3/1 4 1200 4.8 7 101 3393.60 钢支撑 609*16*6M 2022/11/21 2023/3/1 152 1690 256.88 7 101 181614.16 工字钢 I14*2346米 2022/11/21 2023/3/1 2346 16.89 39.62394 12 101 48024.22 工字钢 I45B*4米 2022/11/21 2023/3/1 4 87.485 0.34994 12 101 424.13 工字钢 I56B*2.8米 2022/11/21 2023/3/1 2.8 115.108 0.3223024 12 101 390.63 型钢 I70*394.1米 2022/11/21 2023/3/1 394.1 184 72.5144 12 101 87887.45 U型卡 2022/11/21 2023/3/1 1066 3 3.198 0.15 101 16149.90 贝雷片 1.5*3M 2022/12/16 2023/3/1 -55 270 -14.85 1.7 76 -7106.00 贝雷片 1.5*1M 2022/12/16 2023/3/1 -4 11.7 -0.0468 1.5 76 -456.00 销子 2022/12/16 2023/3/1 -393 3 -1.179 0.07 76 -2090.76 支撑架 450 2022/12/16 2023/3/1 -93 22 -2.046 0.5 76 -3534.00 支撑架螺栓 2022/12/16 2023/3/1 -457 0.7 -0.3199 0.04 76 -1389.28 加强弦杆 3M 2022/12/16 2023/3/1 -142 80 -11.36 0.9 76 -9712.80 加强弦杆 1M 2022/12/16 2023/3/1 -4 50 -0.2 0.9 76 -273.60 弦杆螺栓 2022/12/16 2023/3/1 -329 2 -0.658 0.07 76 -1750.28 插销 2022/12/16 2023/3/1 -112 3 -0.336 0.07 76 -595.84 贝雷片 1.5*3M 2022/12/17 2023/3/1 -89 270 -24.03 1.7 75 -11347.50 贝雷片 1.5*1M 2022/12/17 2023/3/1 -20 11.7 -0.234 1.5 75 -2250.00 加强弦杆 1M 2022/12/17 2023/3/1 -3 50 -0.15 0.9 75 -202.50 支撑架 450 2022/12/17 2023/3/1 -1 22 -0.022 0.5 75 -37.50 工字钢 I14*4.5米*30 2022/12/17 2023/3/1 -135 16.89 -2.28015 12 75 -2052.14 工字钢 I14*6米*4 2022/12/17 2023/3/1 -24 16.89 -0.40536 12 75 -364.82 贝雷片 1.5*3M 2022/12/18 2023/3/1 -89 270 -24.03 1.7 74 -11196.20 支撑架 450 2022/12/18 2023/3/1 -7 22 -0.154 0.5 74 -259.00 工字钢 I14*4.5米*2 2022/12/18 2023/3/1 -9 16.89 -0.15201 12 74 -134.98 工字钢 I14*6米*15 2022/12/18 2023/3/1 -90 16.89 -1.5201 12 74 -1349.85 钢支撑 609*16*0.2 2022/12/18 2023/3/1 -11 316 -3.476 7 74 -1800.57 钢支撑 609*16*0.3 2022/12/18 2023/3/1 -2 396 -0.792 7 74 -410.26 钢支撑 609*16*1M 2022/12/18 2023/3/1 -9 453 -4.077 7 74 -2111.89 钢支撑 609*16*2M 2022/12/18 2023/3/1 -2 706 -1.412 7 74 -731.42 钢支撑 609*16*6M 2022/12/18 2023/3/1 -8 1690 -13.52 7 74 -7003.36 钢支撑 630*12*5 2022/12/18 2023/3/1 -8 1114 -8.912 7 74 -4616.42 钢支撑 630*12*0.5 2022/12/18 2023/3/1 -4 362 -1.448 7 74 -750.06 钢支撑 609*16*6M 2022/12/18 2023/3/1 -20 1690 -33.8 7 74 -17508.40 钢支撑 609*16*6M 2022/12/18 2023/3/1 -20 1690 -33.8 7 74 -17508.40 合计 760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