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绿城星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绿城星际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11民初2194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国际港务区法定代表人,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杭州绿城星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西安全运村二期项目负责人,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与被告杭州绿城星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75210元(劳务费1502385.04元,被告已付1442175.04元,欠60210元,另给被告公司领导装修两套房屋的劳务费欠15000元,共计主张752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工程建设的包工头。于2020年3月初承建了被告建设的西安国际港务区XX村XX段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主要工作为室内装修装饰、吊顶、木工、回填工程等。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进场开始施工,于2021年2月15日完工离场。施工期间,原告的工人工资由被告通过劳务公司代付劳务费的形式支付。完工后,经原告与被告项目经理***于2021年6月29日进行结算,确认人工劳务费总计为1502385.04元,已付人工劳务费1442175.04元,尚欠人工劳务费60210元;原告施工期间,被告还指派原告为公司领导装修房屋两套,尚欠付劳务费15000元,共欠付人工劳务费7521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是被告一直推脱不予支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绿城公司辩称,原告为开火锅店的老板,偶然认识后原告接的活,之后,一直是公司技术人员在指导原告干活,由于原告干活不达标,公司也采取罚款、培训、技术交底等措施促使原告达标,合同约定的是工程达标合格后支付95%,由于原告说明其家有两个癌症患者需要化疗、透析,公司目前已经支付97%-98%即1466569元。二期对账是2021年7月左右,原告的劳务费应为1470210.31元。关于原告所说的装修,其告知原告可自行联系,领导会自行付款。因此,其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承建西安全运村二期项目期间,原告进行了木工及地暖回填的施工,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进场施工,于2021年2月15日完工离场。施工期间,被告曾原被告就***班组工程量进行了核算,该核算单显示工程款总计1470210.31元,已付1466569元,未付3641.31元。之后,原告因多次催款未果,遂提起本次诉讼。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本院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当事人陈述、***班组工程量核算单,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在被告公司进行木工及地暖回填施工为客观事实,被告绿城公司曾支付相应款项亦为客观事实,现原告虽坚持按其核算数据进行结算但被告予以否认,而结合原告所主张的相关事实,其确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班组工程量核算应以1470210.31元为准,扣减被告绿城公司已付款1466569元后的下余款项3641.31元,被告理应予以偿还,因此,原告针对该节还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所称为被告公司领导装修房屋两套的欠款一节,则因与本案无涉,原告可另案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绿城星际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3641.3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76元,由被告负担504元,被告应将所负担之款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