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绿城星际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志盛杰建材有限公司、杭州绿城星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12民初7834号 原告:宁波志盛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84PCF7D)。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沈家村晨源大楼1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绿城星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66767581619)。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333号金桂花园6-8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志盛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志盛杰公司)与被告杭州绿城星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星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先立为诉前调案件,后立为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诉请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1095元,并自2022年11月16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1.5倍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自实际履行之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4000元和担保费1500元;三。本案的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星际公司未做答辩,也未有证据向本院提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7月1日,原告(作为供方、乙方)和被告(作为需方、甲方)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合计供货进货为476000元,产品名称为海螺水泥、黄沙、轻质砖,交提货期限为甲方提前1天通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按时送到,甲方指定签收人及对账人为***;货款结算方式为结算以甲方签收的送货单为依据,货到后30日内支付货款的100%,以上甲方支付货款前,乙方须提供正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甲方按约定见票付款;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由违约方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2021年10月19日,被告对账确认供货日期为2021年7月11日至2021年8月29日的金额为95363元;2021年11月7日,被告对账确认供货日期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金额为56349元;2021年11月10日,被告对账确认供货日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金额为75004元;被告对账确认供货日期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金额为94125元;2023年1月3日,被告对账确认供货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至2022年10月16日的金额为40254元。原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共计支付了15万元,尚有211095元未支付。 另查明,原告支付了保全费1671元,律师费14000元,担保费15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对账单、发票、交易凭证、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送货,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1095元,理应支付,并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于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合同有约定,均应由被告负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绿城星际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志盛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11095元,并支付以211095元的未履行部分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杭州绿城星际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志盛杰建材有限公司律师费14000元、担保费1500元、保全费1671元,共计1717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724元,减半收取2362元,由被告杭州绿城星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