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建筑总公司

江西省永新县建筑总公司与芷江汉唐农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228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新县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大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16243001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芷江汉唐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社塘坪村(书香苑小区)第1栋21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MA4RJE6U4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新县建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芷江汉唐农牧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湘1228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芷江汉唐农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新县建筑总公司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芷江汉唐农牧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于2024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新县建筑总公司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芷江汉唐农牧有限公司有存款,并于2024年5月20日对存款进行了冻结,于2024年9月13日提起第二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4年6月4日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4年6月7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芷江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信息,结果为无缴存记录。2024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芷江汉唐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2023)湘1228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芷江汉唐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永新县建筑总公司支付保证金130万元、前期开支费用3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23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直至欠款还清时止);二、本案受理费9600元,执行费18400元,由芷江汉唐农牧有限公司负担。截至2024年9月19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债权金额为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