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建筑总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4334号
原告:***,男,汉,1975年5月18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代理人高正华,永丰县恩江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1960年3月19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江西省永新县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龙瑞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1624300112,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委托代理人:尹建先,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永新县建筑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2888元减半收取1444元由被告***自愿
承担。
审判员  钟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