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5440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
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传票,传唤其于2025年4月9日到庭应诉,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32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