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04民初3771号
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某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九江某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某甲设备有限公司、九江某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