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1413号原告:重庆某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某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兴(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某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某乙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某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4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47.80元,由原告重庆某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