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九江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黎某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赣0491民初1382号 原告:九江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浔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九江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某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江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江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5011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特许授权协议》(下称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在四川省境内(地域范围包括四川省及其下属区县)享有特许经营权,并由被告在设立九江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公司(下称某甲公司),在特许经营范围内以某甲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被告作为某甲公司承包经营人。协议签订后,被告实际注册了某甲公司开展实际经营活动。2019年4月17日,因原告上级公司经营方针调整,经与被告协商,决定注销某甲公司。为此。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关于四川某某公司注销及后续遗留问题的备忘录》,备忘录第3条约定,四川某某公司如有后续未完债务,由被告负责归还,公司(原告)不承担偿还责任,如后续存在四川某某公司存续期间项目有关的债务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纠纷均由被告个人承担,与公司(原告)无关。2024年1月9日和1月10日,因被告承包某甲公司经营期间承接的东宫寺二期新居消防工程项目,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从原告账户内先后划扣107099.17元,后因多划扣又退还12088.17元。温江区人民法院划扣后,原告联系被告赔偿原告上述经济损失,但被告置之不理。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请。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4月8日,原告九江某某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特许授权协议(分公司管理办法)》,约定:鉴于甲方为扩大“长安消防”品牌知名度,不断拓宽市场营销渠道,确保工程及产品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推出“特许经营计划”;签订本合同旨在乙方加入甲方推出的“特许经营计划”后,确保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并提高品牌及工程经营管理水平;本合同自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有效,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或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甲方授予乙方在四川省境内(地域范围包括四川省及其下属区县,以下简称“有效经营区域”)享有特许经营权,并归属甲方统一管理;本协议所称“特许经营”的含义为甲方同意在上述有效经营区域内设立“九江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某公司”),并同意由乙方在特许授权范围内承包经营;四川某某公司的负责人由乙方签订协议的代表人***担任;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裁决。 2019年4月17日,原、被告签订《关于四川某某公司注销及后续遗留问题的备忘录》,载明:由于四川某某公司违反《九江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分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决定于2018年12月撤销四川某某公司;四川某某公司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债权债务处理,2019年11月开始办理分公司注销手续,预计2020年2月底以前办理完毕;本次四川某某公司提交的后续未完项目由***同志负责继续完成,未完债权也归***所有;四川某某公司如有后续未完债务(本次未提供债务清单),由***负责归还,公司不承担偿还责任,如后续存在四川某某公司存续期间项目有关的债务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纠纷均由***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四川某某公司负责办理分公司税务注销、银行注销、工商注销手续。2021年5月7日,四川某某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手续。 另查明,2023年4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1民终2763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3年1月8日,***(承包方、甲方)与***(施工管理方、乙方)签订了《东宫寺二期新居消防工程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以甲方名义承接的工程,甲方授予乙方全权管理经营该项目部,并就以上项目进行组织施工。2014年8月5日,中船长安公司四川某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本工程总造价2700000元,乙方按工程总结算价的2%上缴甲方管理费。乙方除上缴甲方管理费外,其余额由乙方对工程实行总包干,所有与工程有关的费用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2014年10月8日,某乙公司(发包人、甲方)与中船长安公司四川某某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了《东官寺二期新居工程消防安装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东官寺二期新居工程中的1-4#楼和地下室的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喷淋系统,消防水泵安装,防排烟设备系统(不包括风机控制箱及强电管、线),地下室消防泵控制柜及消防泵控制柜至消防泵管线工程分包给乙方,***作为委托代理人,与中船长安公司四川某某公司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2015年10月18日,***向***出具欠条载明:“***欠***温江区东官寺二期新居工程消防安装项目的劳务费580000元。后续所有签证及增加的工程费用同样以25%作为增加的劳务费。以上欠款于2015年内付清。”2016年10月21日,中船长安公司四川某某公司与***签订《承诺书》载明:“我公司收到温江东官寺二期新居工程2016年10月20日以后的消防工程尾款,我公司将统计该项目未支付的***的劳务工程款、昌林通风设备款及其他材料款后,我公司承诺将收到的消防工程尾款按相应比例支付给***,待该项目的消防工程尾款拿完并已按相应比例支付给***以后,***未收到的该项目剩余的劳务工程款由***本人找***负责,***不再以任何理由找我公司要劳务费。”2017年3月29日,中船长安公司四川某某公司与***再次签订《承诺书》载明:“***温江东官寺二期新居工程消防项目的劳务(该项目已竣工验收),目前还未支付劳务费。现由于该项目存在线路故障需要修复,***提出先支付50000元以供支付人工工资,保证修复此次线路故障,保障消防报警联动主机正常运行(消防报警联动主机的主板由国泰怡安设备厂家修复),我公司承诺在收到该项目后续工程款时,先支付***的50000元,支付后剩下的工程尾款按2016年10月21日签订的承诺书执行。”2018年1月9日,中船长安公司四川某某公司收到某乙公司剩余尾款296287元,项目工程结清。判决:一、撤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5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劳务款580000元及利息;三、九江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在74071.75元本金及相应区间的利息范围内对上述***的支付义务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于2024年1月9日、10日从原告银行账户上扣划107099.17元,后因多划扣又退还12088.17元,共计扣划原告95011元,用于支付***劳务款等。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特许授权协议(分公司管理办法)》及《关于四川某某公司注销及后续遗留问题的备忘录》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九江某某公司四川某某公司已于2021年5月7日注销,原、被告在《关于四川某某公司注销及后续遗留问题的备忘录》中约定四川某某公司如有后续未完债务由***负责归还,如后续存在四川某某公司存续期间项目有关的债务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纠纷均由***个人承担,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从原告银行账户扣划95011元用于支付***劳务款等,该债务系四川某某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被告***承担。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95011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5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九江某某设备有限公司95011元及利息(利息以95011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元,财产保全费970元,合计314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146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九江经开区支行;开户名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账户:1404********),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九江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3146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