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13民初15248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南昌市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南昌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昌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3.71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