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569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