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18157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负责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相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16)。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湖北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