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7564号
原告:武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2024年10月30日,原告武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