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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增、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2022)辽0181执6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增,住辽宁省沈阳市 申请执行人:***,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执行人:沈阳盛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辽新民市 被执行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新民市 被执行人:沈阳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新民市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新民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增、***与被执行人沈阳盛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81执恢2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