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2022)辽0181执6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增,住辽宁省沈阳市
申请执行人:***,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执行人:沈阳盛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辽新民市
被执行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新民市
被执行人:沈阳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新民市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新民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增、***与被执行人沈阳盛昌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81执恢2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