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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嘉禾县红星铸造厂、东莞市某某数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024执保183号 湖南省嘉禾县红星铸造厂、东莞市***数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保全人湖南省嘉禾县红星铸造厂与被保全人东莞市***数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4民初12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要求在68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数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提交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信息,于2020年7月30日冻结了被保全人在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可供冻结账户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7月30日止。如申请人湖南省嘉禾县红星铸造厂需对以上财产续行冻结、查封,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后果自负。 经本院执行,本院(2020)湘1024民初12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完成保全,应予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