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24民初1243号
原告:湖南省嘉禾县红星铸造厂,住所地嘉禾县原车头镇工业园。
投资人:***,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嘉***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数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三塘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省嘉禾县红星铸造厂与被告东莞市***数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省嘉禾县红星铸造厂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嘉禾县红星铸造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8元、诉讼保全费3920元,共计9118元,由原告湖南省嘉禾县红星铸造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