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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嘉禾县红星铸造厂与东莞市某某数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24民初1243号 原告:湖南省嘉禾县红星铸造厂,住所地嘉禾县原车头镇工业园。 投资人:***,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嘉***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数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三塘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省嘉禾县红星铸造厂与被告东莞市***数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省嘉禾县红星铸造厂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嘉禾县红星铸造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8元、诉讼保全费3920元,共计9118元,由原告湖南省嘉禾县红星铸造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