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普祥瑞数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某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某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3188号之二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东莞市***数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三塘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55610224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龙东路7号2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4498P1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角上兴西路2号1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9466739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数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东莞**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粤1972民初31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东莞市***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数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7404.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予以实施。本案生效判决东莞市***数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现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申请解除本院因本案对被申请人东莞市***数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如下银行账户(户名:东莞市***数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账号:5300××××8618;开户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埗支行)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东莞市***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继续实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本院因本案对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东莞市***数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如下微信钱包(户名:东莞市***数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账号:5300××××8618;开户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埗支行)的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