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302执保58号
申请人:山东贝轩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张店区西六路中关村E4-3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
将军东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人山东贝轩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教育体育局的银行存款7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贝轩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022037032300040200027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贝轩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教育体育局的财产在价值76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