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302执14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贝轩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贝轩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的(2021)鲁0302民初80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贝轩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教育和体育局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