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4民初137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广南路。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计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