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0776号
原告:北京千山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52号院10号楼1至2层1单元甲39。
法定代表人:杨文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成,北京十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麦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东果园18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桑春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千山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麦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千山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千山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千山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何杨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津铭
书 记 员 刘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