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122民初4960号之四
原告:南某,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剡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樵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定西市某陇西分局,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
负责人:姚某,该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分局辐射监督管理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某与被告张某、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定西市某陇西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审理中,南某于202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某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