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定西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122民初4960号之四 原告:南某,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剡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樵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定西市某陇西分局,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 负责人:姚某,该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分局辐射监督管理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某与被告张某、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定西市某陇西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审理中,南某于202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某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