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母。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社旗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漯河市源汇区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在电梯作业时被坠落钢筋砸伤,该坠落钢筋来自于电梯施工内部亦或者来自于外部建筑施工,原审法院并未查清。同时就关于***与上诉人河南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原审法院亦未查清。该问题关系到本案的定性及责任承担问题,原审法院应重新予以核实。另外,潢川书香景苑项目部与河南华英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显示该项目由***、***、***三人发包,潢川书香景苑项目部与河南天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三人代表潢川书香景苑项目部签字,由此可见潢川书香景苑的实际开发人为多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的规定,原审法院应追加实际开发人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