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粤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家利塑胶(上海)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粤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家利塑胶(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粤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家利塑胶(上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4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是在广州市天河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案号:(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486号 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