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粤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家利塑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粤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家利塑胶(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家利塑胶(上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加工行为发生在广州市天河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故合同履行地即加工行为地,本案应移送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XXX弄XXX号。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本院据此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家利塑胶(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家利塑胶(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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