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3081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江苏国豪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与滕州市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国豪耐火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滕州市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国豪耐火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滕州市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