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豪耐火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国豪耐火科技有限公司、滕州市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苏0282民初3081号
原告江苏国豪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豪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矸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煤矸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付款和解协议系国豪公司与煤矸石公司自愿确立,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成立,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导致本案诉讼系煤矸石公司未按付款和解协议向国豪公司支付货款,煤矸石公司应负全部责任,煤矸石公司应向国豪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0万元。国豪公司审理中变更利息损失计算请求,系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煤矸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对自己不利的诉讼结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原告国豪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煤矸石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付款和解协议1份,载明:2012年乙方承建了甲方6号锅炉施工工程,截止目前甲方仍拖欠未支付工程款为52.4万元。一、现甲、乙双方经自愿友好协商,同意在原剩余工程款,优惠6.4万元,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46万元工程款,双方针对该工程产生的权利义务在甲方履行完支付义务后归于消灭。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本付款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以承兑方式向乙方支付16万元。2、2018年5月30日之前,甲方以承兑方式向乙方支付15万元。3、2019年5月30日之前,甲方以承兑方式向乙方支付15万元。以上承兑汇票由乙方自行去甲方财务领取,乙方应当在领取前向甲方开具相应收据。二、双方付款结算完毕,基于该工程和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相关纠纷归于消灭,合同视为履行完毕,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此要求对方承担任何责任。三、本协议作为该原施工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的变更协议,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前两份合同。任何一方不得违反该结算协议。审理中,国豪公司称签订付款和解协议后,煤矸石公司以承兑方式向其公司支付16万元,其余30万元未按付款和解协议约定期限付款。对利息损失计算变更为要求煤矸石公司承担货款30万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上事实,有付款和解协议、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煤矸石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国豪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并承担该货款30万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71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1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20元,由煤矸石公司负担。该诉讼费已由国豪公司垫付,煤矸石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国豪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