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3520号
原告:江苏国豪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施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0281951U(1/1)。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蒲县超腾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蒲县锦绣大道东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33561308108。
法定代表人:郭宇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国豪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豪公司)与被告蒲县超腾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豪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国豪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豪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3240元,其中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420元,由国豪公司承担。
审判员 潘永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