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01民初790号 原告: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翔宇建设大厦)3幢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742742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利川市。 原告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元,由原告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