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6执13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成九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12号1号楼一层1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建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66号桃源华府3-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成九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建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10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建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万一千四百元(包括本金十万元、执行费一千四百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