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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0民终8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南昌市进贤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姚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某甲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南城县某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身份证号码XXX。 原审第三人:黄某,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身份证号码X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江西某甲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2024)赣1028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后其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