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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506民初10337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山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山某公司(以下简称山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其4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丈夫***与被告***自2019年起合作案涉绿化工程项目。其与丈夫***因相信被告***能给***的公司即苏州麦某公司带来业务且被告***也曾表示如绿化项目有赚钱愿意分一半,故其与丈夫***同意为绿化项目垫资代缴相关费用。其也因此于2019年1月2日向被告***转账400000元为被告***垫付绿化项目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实际使用人是被告山某公司。但两被告在工程结束后一直未返还该保证金。据此,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案涉400000元系原告因希望苏州麦某公司获得项目而支付给其的居间费。 被告山某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无任何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日,***向***转账400000元。 另查明,202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其470029.33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8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其727899.3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8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于2019年起合作同某公司在苏州办公楼展厅、同程艺龙大厦文化软装及绿化项目。其基于对被告***的信任,根据被告***的指示为被告山某公司垫资代缴相关费用共计470029.33元。据此,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该案中,山某公司辩称,原告与其无任何关系,无权向其主张任何权利,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辩称,原告向其转账的款项及支付的税费都是原告应支付给其的还款、居间费及项目管理费,其中居间费及项目管理费仍未结清。 该案经审理查明,***在2021年2月7日向***发微信问个人的借款大概什么时候还,2年多了?***回复明天对好账,支付的时候一并支付吧,我自己不够,我借了也给你还过去。2021年2月20日,***向***发微信问你个人借的款可以还了吧?***回复年前你给我的账单,我怎么算都是好几十万的现金结余,你跟***算到最后算不出来了么,我垫资还没报销,余额足够先垫付我的个人借款。现在年前张某+徐的税票补税也进去了,山某1600000元你也不用开票了,抵扣的税相应也有增加。年前我借了1500000元的钱先付款张某和徐还有电工,还有吴江的。等我这几天处理完了这些账再来跟你结算。***回复账就在这,再对一遍就行,哪来的盈余。还是你1560000元不打过来更好,我的出账就更清楚了,关键是绿化的账。之后,双方就张家港项目、公墓项目、同程项目的相关费用进行核对。 2021年3月22日,***向***发微信问你那边山某的和张家港的账单明细好了没?***回复我没什么东西整理的,上个礼拜我出去之前就关照小陈准备好的,然后其他三次集中付款小陈那边都有,我明天在公司的,你来找我就行。***回复明天我要来的,你个人借的大概什么时候还?***回复我上次跟你讲了呀,账清楚了把所有的账全部清完呀。***回复这个和账有关系么,私账和公账一点关系都没有,两年多了。***回复为什么没有关系?你把所有的账都全报完了,我一分钱账还没报呢,我报了不就有钱还给你了吗?***回复你山某的项目得亏多少啊?明天对了再说吧。***回复公关费用加公司运营成本就2300000元左右。这个钱已经花掉了。展厅加文化墙现在算下来总共就2000000元左右的利润。除去之前开销多下来的钱不全是景观的?你怎么只考虑进项不考虑出项的呢?不谈别的,除去固定的开支,所有的支出不得全靠去挣来的吗?***回复那就法律(解决)吧,我也不想烦了。***回复随你,你账上剩余的钱先给我一半,然后减去我们私账,剩下来的给我。***回复为什么要给你,如果不加我的制作和嘉善的,账上一分钱不多。山某的就算10%利润1300000元,嘉善的总共可以多500000元,我的制作135000元,展厅加文化墙能多2300000元,保证金400000元,张家港的利润我不知道,你自己算算。公墓根本就没有赚什么钱,还能搞出来300000元,反正都有账单。 另,***在该案中还提供了如下证据: 1.由***及其经营的苏州市上某有限公司的***、***及其经营的苏州麦某公司的财务***及现场负责的***明等人组建的“美某财务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各方在微信群内就同某公司的展厅等项目的报价、招标、材料采购、报销、收付款、开票、房租以及后期对账等事宜进行沟通,其中***于2020年12月1日在微信群内发送了金额共计113599.33元的完税证明。***于2020年12月1日在微信群内发送了向山某公司转账100000元的转账凭证。***在2020年12月7日向***发微信称,审计费103600元等下打给我,我打给山某公司,他们会开票出来,然后***就开始付款了。次日,***向山某公司转账103600元。2021年1月4日,***问***,山某景观的保证金什么时候能退。***回复这周内全部能办完,都在走签字。2021年2月4日,***在群内发送了表格,其中成本合同开票单位回款统计表中统计了包括400000元保证金回款需扣除管理费、项目经理报销等。2.银行流水及转账截屏、社保权益记录单、费用报销审批单等。***据此佐证就同某公司的绿化、文化墙、展厅项目,其所经营的苏州麦某公司总计收款7558610.77元,其及妻子***、苏州麦某公司总计支出(收款人为***、苏州市吴中区某广告制作部等)8762420.72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以山某公司、***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山某公司、***返还案涉款项并支付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由***提供的转账记录,本院调取的案卷材料,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审理中,***称,其与***的丈夫***曾系非常要好的朋友,有项目会互相介绍。其为***所在的苏州麦某公司与同某公司洽谈并促成了文化墙、展厅两个项目,***口头许诺给其项目款的15%居间费,并因此向其转账了案涉款项。为此,***提供了如下证据: 1.***与同某公司的***、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截屏,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代表苏州麦某公司与***、袁某就展厅、文化软装项目进行沟通。邮件截屏显示:***收到袁某发给苏州麦某公司的展厅、文化软装项目招标邀请等。 2.***与***之间的转账凭证。***据此佐证其与***的丈夫***之间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案涉款项系其与***经协商之后所支付的居间费,而非不当得利。 经质证,山某公司称,其对证据1、2不知情,由法院依法审查。***称,其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待核实原始载体后发表,但***是与同某公司的所有项目的牵头人与主导者,故其与***之间不存在任何管理费、居间费的约定,即不需要支付或返还***任何管理费和居间费。对证据2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不存在所谓的居间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山某公司、***返还垫付款及利息。山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虽***未提供证据证明与***之间存在居间费约定。但***自认案涉款项由***用于支付给山某公司的绿化项目投标保证金。***也在关联案件中也确认同某公司的绿化项目系其与***合作的。据此,***与***之间的案涉转账并非是没有法律根据获取的不当利益。再根据***在关联案件中提供的“美某财务群”、银行流水及转账截屏、社保权益记录单、费用报销审批单等,可认定***的丈夫***通过苏州麦某公司、***等就同某公司的绿化、文化墙、展厅等项目与***存在款项往来,且双方因相关款项对账产生争议。由此,在***、***、***及各自相关联的公司未就同某公司等相关项目进行清理核算的情况下,***径自以山某公司、***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山某公司、***返还案涉款项并支付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98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