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3372号
原告:苏州麦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山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被告:同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麦某公司诉被告江苏山某公司、***、同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限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麦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