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3民初3125号
原告:某某公司。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
被告:某某,男,回族。
被告:某某,男,汉族。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