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伟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4295号之一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4295号之一 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对原告玉林市玉州区密实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倬畅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伟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429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4)琼0271民初429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倒数第一行“2022年9月27日”补正为“2024年3月11日”;第二页顺数第一行“普通程序”补正为“简易程序”,“***”补正为“玉林市玉州区密实建筑材料经营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